法律并未明确规定“强奸就是男性生殖器入侵女性生殖器”
于伏海
刚刚看到新闻,上海检方决定以猥亵罪逮捕新城集团前董事长王振强。前几天有新闻报道税,经过司法鉴定,受害女童阴道已经被撕裂,构成轻伤。
中国政法大学阮齐林教授接受媒体采访时说,因为没有证据证明王振强将生殖器插入被害女童阴道里,所以,检方也只能以猥亵罪决定逮捕王振强,意思是,强奸既遂必须是男性生殖器插入女性阴道,如果没有用生殖器,那就不是强奸。
那么,我国刑法是怎么规定强奸罪的呢?
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是这样规定强奸罪的: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这一法条并未规定强奸行为必须使用生殖器,最高法院也没有对强奸罪作出这样的司法解释,既然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强奸行为必须使用生殖器,那采用其他器物入侵女性阴道的行为也可以构成强奸罪。
因此,王振强有没有对女童实施强奸,也不能以王振强有没有使用生殖器作为判断标准。如果王振强使用类似生殖器的器物插入女童的阴道,比如王振强从淘宝网购买塑胶阴茎,买来后,就找周某去物色女童,周某给他找来女童并送入五星级酒店房间里,王振强就用买来的器物插入女童的阴道,达到用塑胶阴茎强制与女童性交的目的,这时,王振强构成强奸罪,原因如下:
第一,王振强的主观目的是与女童性交。王振强在五星级酒店开房,王振强花钱雇人给自己找女童,王振强把女童的阴道伤害到构成轻伤,这些都可以证明王振强的主观目的就是强制与女童性交,如果王振强没有与女童性交的目的,那他就不应当采用任何方式企图入侵女童生殖器。
第二,王振强实施了强制性交的行为。王振强没有使用自己的生殖器,但是却使用了生殖器的替代物,王振强用这个替代物去实施性交行为,被害人是十四周岁以下的人,王振强的行为构成强奸罪,哪怕王振强用手指实施这个行为,也仍然构成强奸罪。
我国台湾地区对强奸罪是这样规定的:
第 一六 章 妨害性自主罪
第 221 條 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性交
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大家看一下这个法条,使用的是“性交”两个字,这个就非常明确了,只要是强迫与他人发生性交行为,那就是强奸罪:男人可以强奸男人,男人也可以强奸女人,女人可以强奸男人,女人也可以强奸女人。女人怎么强奸女人呢?那肯定是使用能够实施性交的器物了。男人怎么可以强奸男人呢?大家想象一下就知道了。
总之,强奸行为,不一定就是行为人使用生殖器入侵被害人生殖器的行为,只要是行为人强制与他人发生性交行为,那就是强奸。台湾把强奸罪称为妨害性自主罪。
希望大陆也能修改刑法,将强奸罪修改为妨害性自主罪,只要是违背他人意志与他人发生任何方式的性交行为,那就构成妨害性自主罪,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对十四周岁以下男女实施这一行为,处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台湾地区刑法规定与十四岁以下男女发生性交行为,处无期徒刑或者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台湾刑法第222条:犯前條之罪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 二人以上共同犯之者。
二 對十四歲以下之男女犯之者。
三 對心神喪失、精神耗弱或身心障礙之人犯之者。
四 以藥劑犯之者。
五 對被害人施以凌虐者。
六 利用駕駛供公眾或不特定人運輸之交通工具之機會犯之者。
七 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犯之者。
八 攜帶兇器犯之者。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