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2019年6月29日《特赦令》第四部分如何理解《特赦令》最后一句话
2019-07-03 14:02:14
  • 0
  • 0
  • 39
  • 0

解读2019年6月29日《特赦令》

第四部分 如何理解《特赦令》最后一句话

于伏海

本次特赦令,最后一句话是:对2019年6月29日符合上述条件的服刑罪犯,经人民法院依法作出裁定后,予以释放。

如何理解这句话呢?

第一,6月29日之前的任何一天,如果符合获得特赦的条件,并且,这种状况一直维持到6月29日这天,那就能获得特赦。

比如,三鹿毒奶粉制造者田文华,假如2018年3月15日时符合获得特赦的条件,2019年6月29日又犯杀人罪,案件正在刑事诉讼过程中,那就不能获得特赦了。原因有:一是本次特赦是针对已决犯的,也就是已经在2019年1月1日之前作出生效判决的罪犯;二是,再次犯罪,可以证明“具有现实社会危险性”;三是,田文华没有参加过抗日战者或者解放战争,也不是已满75周岁的身体残疾且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员。

第二,2019年6月29日之前的任何一天不符合获得特赦的条件,6月29日这天,又符合获得特赦的条件了,那就能获得特赦。

还拿田文华为例。田文华没有参加过抗日战争和解放战争,没有当过兵,没有参加过保卫国家主权、安全和领土完整的对外作战的。2011年11月4日,田文华由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服刑日期到2030年11月3日止,如果田文华不再减刑,那他就不能获得特赦,因为从2019年6月29日算起,她的剩余刑期超过十年;尽管她已经满75周岁,但是她身体没有严重残疾,生活能够自理。所以,不符合特赦条件。

不幸的是,田文华在2014年又被减刑一年九个月,2016年又被减刑一年六个月,刑期自2011年11月4日起至2027年8月3日止,经过两次减刑,从2019年6月29日算起,田文华的剩余刑期已经不足十年了。

据悉,1993年,田文华攻克了“奶粉配方母乳化”课题,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

如果“奶粉配方母乳化”课题属于国家重大工程,田文华攻克了这个课题,那就可能被认定为“为国家重大工程建设做过较大贡献”,再加上,如果“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属于省部级以上等荣誉称号,那田文华就有机会获得特赦了。

如果田文华没有被认定是为国家重大工程建设做过较大贡献并获得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五一劳动奖章”等荣誉称号的服刑犯,但是,2019年6月29日这天,田文华在监狱里洗澡时摔倒,经鉴定,身体达到严重残疾并且生活不能自理,此时,田文华一定能获得特赦。

第三,2019年6月29日不符合条件,2019年6月29日之后符合条件,不能获得特赦。即使是6月30日零时符合条件,那也不得获得特赦。

特赦令发布之后,哪些人员能获得特赦,哪些人员不能获得特赦,相关机关必须严格依据特赦的程序进行。

刑罚执行机关要对正在服刑的罪犯一一排查,认为符合特赦条件的,那就准备好书面材料向法院提起特赦建议,法院如果受理并且立案,还须向社会公示这些材料(公示五日),公示期过后,法院要开庭或者书面审理,至于审理期限是多长时间,目前没有明确的规定。我上网搜索了一下,发现有个模拟考试题是这样的,如下图:

法院办理特赦案件,2015年时适用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自2014年6月1日起施行)。截至到2019年6月29日,我国并没有专门规定特赦的《特赦法》及办理特赦案件的程序法,因此,今年特赦仍然要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这个司法解释,这个文件里并没有规定审理减刑、假释案件的审理期限是多长时间,刑事诉讼法也没有规定。因此,我不知道为什么上述模拟考试题的答案是“2个月”。

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审审限是这样的(审理特赦案件是否适用?):

第二百零八条

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人民法院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 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目前的情况是,最高法院等相关机构要求人民法院从严从快审理特赦案件,内容如下:

央视网消息:2019年7月1日下午,最高人民法院召开全国法院特赦工作视频会议,要求各级法院要依法公正高效审理好每一起特赦案件。要准确把握特赦令、特赦决定精神,正确理解实施办法内容,严格坚持积极审慎、公平公正、依法办理、平稳有序的特赦基本原则,确保取得良好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要准确把握特赦适用范围,符合条件的坚决依法办理,不符合条件的绝不错放一个。要严格把握特赦实体条件,正确理解、准确适用、严格审查,确保每一份特赦裁定都经得起法律和历史的检验。要严格遵循办理程序,按照执行实施办法规定,严格规范案件管辖与受理、案件审理、法律文书制作和送达,特赦裁判文书一律向社会公布。要严格把握特赦案件时间节点要求,决不能因审理环节延误而影响特赦工作整体进程。

  会议要求,要精心组织、周密实施、狠抓落实,确保圆满完成任务。要加强组织领导,层层压实责任,各级法院“一把手”作为第一责任人要切实负起领导责任,建立工作机制,制定工作方案,强化督促检查,一抓到底。要强化对下指导和审判监督管理,确保特赦案件质量。要严明工作纪律,坚决杜绝违纪违法问题,严格执行防止干预过问案件“两个规定”和相关制度规范,坚决杜绝以权谋私、权钱交易、徇私枉法。要做好特赦宣传和舆情引导工作,为特赦工作营造良好舆论氛围。(央视记者 李文杰)

即使从严从快,恐怕也会耗费很多时日。从刑罚执行机关提出特赦建议到法院审理完毕作出裁定,恐怕至少得两个月时间。

如果人民检察院认为人民法院特赦裁定不当,可以提出书面纠正意见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纠正意见后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并在一个月内作出裁定。这样,耗费的时间就更长了。

但是,不管耗费多长时间,人民法院必须严格按照“罪犯必须在2019年6月29日符合特赦条件”的规定作出裁决:

1,罪犯如果在2019年6月29日符合特赦的条件,即使在审理案件的时候,又不符合特赦的条件了,法院也得作出准予特赦的裁定。

2,罪犯如果在2019年6月29日不符合特赦条件,但在审理案件的时候符合了,法院也不能做出准予特赦的裁定。

第四,只要法院作出准予特赦的裁定,刑罚执行机关收到法院的裁定书后,就得立即将被特赦的人员释放。即使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认为特赦裁定不当,法院需要重新审理,那刑罚执行机关也得释放服刑人员。

当然,如果经过重新审理,发现被释放的人员确实不应该获得特赦,那被不当特赦的人员就得继续服刑了,需要收监的,那就收监,需要继续执行假释的,那就继续执行假释,被不当特赦的期间,不算在服刑的期间里。

第五,如果法院裁定不予特赦,服刑人员可以上诉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 》里并未规定上诉的程序,也就是说服刑人员如果没有被法院裁定准予减刑或者准予假释,那他是没有上诉权的。

法院审理特赦案件,适用《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 》,因此,服刑人员如果被法院裁定不予特赦,那也是没有上诉权的,但是他可以依据这个规定,向检察院、审理他的特赦案件的法院或者其上级法院反映。

人民检察院认为人民法院特赦裁定不当,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书面纠正意见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纠正意见后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并在一个月内作出裁定。

人民法院发现本院已经生效的特赦裁定确有错误的,应当依法重新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定;上级人民法院发现下级人民法院已经生效的特赦裁定确有错误的,应当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也可以自行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定。

 
最新文章
相关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