逐条解读2019年6月29日《特赦令》
第三部分 获得特赦的否定条件
于伏海
关于获得特赦的否定条件,《特赦令》的原文是这样说的;
上述九类对象中,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特赦:
(一)第二、三、四、七、八、九类对象中系贪污受贿犯罪,军人违反职责犯罪,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贩卖毒品犯罪,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的罪犯,其他有组织犯罪的主犯,累犯的;
(二)第二、三、四、九类对象中剩余刑期在十年以上的和仍处于无期徒刑、死刑缓期执行期间的;
(三)曾经被特赦又因犯罪被判处刑罚的;
(四)不认罪悔改的;
(五)经评估具有现实社会危险性的。
分析第一种情形
第一种情形,是专门为有机会获得特赦的第二、三、四、七、八、九类对象设定的“否定条件”,这些“否定条件”都是跟犯罪性质或者犯罪行为有关的。这些条件不适用于“一、五、六”三种情形。
我们先把有机会获得特赦的第二、三、四、七、八、九类对象列出来: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参加过保卫国家主权、安全和领土完整对外作战的;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为国家重大工程建设做过较大贡献并获得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五一劳动奖章”等荣誉称号的;
四、曾系现役军人并获得个人一等功以上奖励的;
七、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剩余刑期在一年以下的;
八、丧偶且有未成年子女或者有身体严重残疾、生活不能自理的子女,确需本人抚养的女性,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剩余刑期在一年以下的;
九、被裁定假释已执行五分之一以上假释考验期的,或者被判处管制的。
这六类对象只要出现以下情况之一或者兼而有之,那就不能获得特赦了:
1,是贪污受贿犯罪的服刑人员。
2,是军人违反职责犯罪的服刑人员。
3,是故意杀人犯罪的服刑人员。
4,是强奸犯罪的人员;
5,是抢劫犯罪的服刑人员;
6,是绑架犯罪的服刑人员。
7,是放火犯罪的服刑人员。
8,是爆炸犯罪的服刑人员。
9,是投放危险物质罪的服刑人员。
10,是贩卖毒品犯罪的服刑人员。
11,是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的服刑人员。
12,是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的服刑人员。
13,危害国家安全犯罪的服刑人员。
14,是恐怖活动犯罪的服刑人员;
15,是其他有组织犯罪的主犯。
16,是累犯。
这十六项中,除了第11、15、16项,其它十三项都容易理解。我们重点解释一下这三项。
▉什么是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
“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是《刑法修正案八》里出现的一个法律概念,原文是这样的:“对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
根据这个法条,我们可以这样理解,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应该具备两个特点:
1,有组织性。
(1)一般来说至少是三个人;
(2)犯罪人员形成一个组织,每个组员各司其职。
(3)犯罪组织稳定。
2,有暴力性。
正在服刑的人员可以拿出自己的判决书看一下,如果你被认定的犯罪是有组织的,并且是暴力性的,那你不管是从犯还是主犯,你都不能获得特赦。
▉什么是“其他有组织犯罪的主犯”?其他有组织犯罪指的是排除以下情形的有组织的犯罪:
1,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
2,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
一个服刑人员如果被法院判决的罪行性质是有组织犯罪,而且不是主犯,那他只要不是暴力性犯罪,也不是黑社会性质的犯罪,那他就有机会获得特赦。
正在服刑的人员可以看一下你的判决书,看看你的犯罪行为是不是被认定为有组织的犯罪,如果是,那再看看是不是属于暴力性犯罪,如果不是,那再看看是不是属于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如果不是,那再看看是不是主犯,如果不是,那你就有机会获得特赦。
▉什么是累犯?我国刑法是这样规定的:
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
第六十六条,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上述任一类罪的,都以累犯论处。
第二、三、四、七、八、九类对象中,任何一类服刑人员如果是累犯,那就不能获得特赦了。第一、五、六类对象,即使是累犯,也是有机会获得特赦的。
分析第二种情形
第二种情形是为第二、三、四、九类有机会获得特赦的对象设定的否定条件,这些否定条件都是与刑期有关的。不适用于第一、五、六、七、八类对象。
我们先把第二、三、四、九类对象列出来,原文如下: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参加过保卫国家主权、安全和领土完整对外作战的;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为国家重大工程建设做过较大贡献并获得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五一劳动奖章”等荣誉称号的;
四、曾系现役军人并获得个人一等功以上奖励的;
九、被裁定假释已执行五分之一以上假释考验期的,或者被判处管制的。
这四类对象只要有以下情形,那就不能获得特赦了:
1,剩余刑期在十年以上;包括十年。
2,处于无期徒刑执行期间;
3,处于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
举例说明,曹操,成年人,2015年5月10日因涉嫌诈骗被羁押,同年10月8日被判诈骗罪成立,获刑十五年,到2019年6月29日为止,一直没有获得减刑,预计他2030年5月10才能出狱,他的剩余刑期还有11年多,因此,曹操不能获得特赦。
分析第三种情形
第三种情形是,“曾经被特赦又因犯罪被判处刑罚”的人员不能获得特赦。
曾经被特赦,包括不包括1949年10月1日前中华民国的特赦呢?我认为是包括的,但是因为时间很长了,都七十多年了,这样的情况理论上存在,现实中应该没有了。
1949年10月1日以后,中华人民共和国已经有过八次特赦了,加上2019年6月29日的,一共是九次特赦。我们具体了解一下:
【第一次特赦】1959年,对于经过一定期间的劳动改造,确实改恶从善的蒋介石集团和伪满洲国的战争罪犯、反革命罪犯和普通刑事罪犯,实行特赦。首次特赦共释放反革命罪犯和刑事罪犯12082名、战犯33名。
【第二次特赦】1960年,对于经过一定期间的改造、确实改恶从善的蒋介石集团和伪满洲国的战争罪犯,实行特赦。本次特赦共释放了50名“确实改恶从善的战争罪犯”。
【第三次特赦】1961年,对于经过一定期间的改造、确实改恶从善的蒋介石集团和伪满洲国的战争罪犯,实行特赦。本次特赦共释放了68名“确实改恶从善的战争罪犯”。
【第四次特赦】1963年,对于经过一定期间的改造、确实改恶从善的蒋介石集团、伪满洲国和伪蒙疆自治政府的战争罪犯,实行特赦。本次特赦共释放了35名“战争罪犯”。
【第五次特赦】1964年,对于经过一定期间的改造、确实改恶从善的蒋介石集团、伪满洲国和伪蒙疆自治政府的战争罪犯,实行特赦。本次特赦共释放了53名“已经确实改恶从善的战争罪犯”。
【第六次特赦】1966年,对于经过一定期间的改造、确实改恶从善的蒋介石集团、伪满洲国和伪蒙疆自治政府的战争罪犯,实行特赦。本次特赦共释放了57名“已经确实改恶从善的战争罪犯”。
【第七次特赦】1975年,对全部在押战争罪犯,实行特赦释放,并予以公民权。这次特赦是没有任何前提条件的一次赦免。
【第八次特赦】2015年8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决定,国家主席习近平签署发布特赦令,决定在中国人民抗日战争暨世界反法西斯战争胜利七十周年之际,对部分服刑罪犯予以特赦。这次特赦于2015年底前圆满完成。(来源http://www.xinhuanet.com//mrdx/2019-06/30/c_138185863.htm)
离现在最近的一次特赦是2015年的特赦。我估计,2015年获得特赦后却又犯罪的正在服刑的人员是最多的,1975年次之,1966年又次之,以此类推,1959年被特赦的罪犯应该大部分都去世了。
分析第四种和第五种情形
不能获得特赦的第四种情况是:服刑人员不认罪悔改。这个适用于有机会获得特赦的九类对象的任何一类。也就是说,哪怕是参加过抗日战争的人员,如果不认罪悔改,那也不能获得特赦,更别说什么盗窃或者诈骗之类的犯罪服刑人员了。
不认罪悔改,实际上主要说的是不认罪,因此,那些认为自己是冤枉的一直都拒绝认罪的服刑人员,无法获得特赦了。
如果服刑人员认罪了,但是却不悔改,从不后悔自己犯下的罪行,也不打算改正,这种情况的服刑人员就有可能被评估确认为“具有现实社会危险性”,也是不能获得特赦的。这就属于第五种情形了。
第五种不能获得特赦的情况就是服刑人员被评估确认具有现实社会危险性。这个也是适用于有机会获得特赦的九类对象中的任何一类。也就是说,哪怕你是参加过解放战争,如果你被评估确认具有现实社会危险性,你就不能获得特赦了。
▉总结一下:
1,参加过抗日战争和解放战争的,只要认罪悔改,并经过评估确认不具有现实社会危险性,没有被特赦的经历,那就能获得特赦。
2,因防卫过当或者紧急避险,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剩余刑期在一年以下的,只要认罪悔改,并经过评估确认不具有现实社会危险性,没有被特赦的经历,那就能获得特赦。
3,年满七十五周岁、身体严重残疾且生活不能自理的,只要认罪悔改,并经过评估确认不具有现实社会危险性,没有被特赦的经历,那就能获得特赦。
4,犯有以下罪行的人员,基本不能获得特赦:
(1)贪污受贿犯罪。
(2)军人违反职责犯罪。
(3)故意杀人罪
(4)强奸罪
(5)抢劫罪
(6)绑架罪
(7)放火罪
(8)爆炸罪
(9)投放危险物质罪
(10)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
(11)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
(12)贩卖毒品犯罪
(13)危害国家安全犯罪
(14)恐怖活动犯罪的罪犯
(15)其他有组织犯罪的主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