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律師、司法官第一試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綜合法學(二)》
(民法、民事訴訟法)
1 甲為法律系大四學生, 清明掃墓時遇到伯父乙, 乙聽聞甲正努力準備國家考試, 為鼓勵甲, 便向甲表示:「如果你今年通過司法官、律師考試,金榜題名、為家族爭光的話,我就送你一台 A牌汽車。」乙之表示為何種性質之附款?
(A)附停止條件 (B)附解除條件 (C)附始期 (D)附終期
2下列關於住所之敘述,何者錯誤?
依一定事實,足認以久住之意思,住於一定之地域者, 即為設定其住所於該地(B)限制行為能力人得經其法定代理人之同意選定住所
夫妻之住所,由雙方共同協議
因特定行為選定居所者,關於其行為,視為住所
314歲之甲因女友遭乙言語騷擾,心生不滿,乃於民國(下同)109年 12月 25日毆打乙,致乙胸骨斷裂合併肺部挫傷、氣血胸及脊椎斷裂,呈現植物人狀態,因而受監護宣告,並由丙、丁自 110年 6月 1日起擔任監護人。丙、丁於 111年 12月 30日始知甲行為時為未成年人,
其法定代理人為戊、己。嗣後丙、丁乃於 112年 2月 1日, 以乙之監護人身分代理乙, 訴請甲及戊、己賠償損害。下列敘述, 何者錯誤?
甲雖為限制行為能力人,但行為時具有識別能力,故甲應依民法第 184條第 1項前段規定,對乙負損害賠償責任
戊、己兩人為甲之法定代理人,因對甲之監督有疏懈, 故戊、己應依民法第 187條第 1 項規定,與甲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
因乙已呈現植物人狀態,故為保護乙之利益,民法第 197條第 1項規定之損害賠償請求權之二年消滅時效起算,應就法定代理人丙、丁決之,即應自丙、丁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算
乙對甲及戊、己之侵權行為賠償損害請求權已罹於消滅時效,故丙、丁代理起訴請求甲及戊、己賠償為無理由
417歲之甲因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受監護宣告。乙與甲訂立贈與契約,將其所有之 A 地贈與於甲。關於贈與契約之效力,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甲是純獲法律上利益, 故有效 (B)甲是無行為能力人, 故得撤銷
(C)甲是無行為能力人,故無效 (D)甲是限制行為能力人, 故效力未定(C)5依民法規定,下列關於法人之敘述,何者錯誤?
法人如有數名董事時, 法人內部事務之執行,原則上取決於全體董事過半數之同意(B)董事因執行職務所加損害於他人時, 法人與該行為人連帶負賠償責任
法人應設監察人,監察法人事務之執行
監察人有數人時, 各監察人均得單獨行使監察權
6甲有A地,欲以新臺幣(下同)5,000萬元賣出;乙 欲以 4,000萬元買進。雙方討價還價之過
程中, 甲突然寫信給乙,同意以 400萬元成交。乙明知這是甲之筆誤,並理解甲之真意是同意
以 4,000萬元成交。下列敘版述,權何所者有正確,?重製必究!
甲之筆誤是表示行為錯誤,得撤銷錯誤之意思表示
乙理解甲之真意,誤載無傷真意,以 4,000萬元成交(C)甲與乙二人並未互相表示意思一致,故契約不成立(D)甲與乙意思不一致時, 應由法院依其事件之性質定之
7甲使用詐術欺騙乙, 讓乙陷於錯誤後,乙與丙訂立買賣契約。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丙明知乙被詐欺或可得而知時,乙始得撤銷意思表示
不論丙是否明知被詐欺事實或可得而知,乙均得向丙撤銷意思表示
乙因被甲詐欺而為意思表示, 故應向甲撤銷意思表示
乙因被甲詐欺而為意思表示, 不得向丙撤銷意思表示
8甲與乙訂立買賣契約,將其所有之 A地出賣於乙,雙方約定實際交易價格為新臺幣(下同)1,000
萬元,然為逃漏稅捐, 在買賣契約書上記載為 700萬元。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甲與乙通謀虛偽意思表示,整個買賣契約無效(B)依買賣契約書記載,在 700萬元範圍契約有效
買賣價金以實際交易價格為準,甲得向乙請求 1,000 萬元
甲得依意思表示錯誤之規定, 決定是否要撤銷
9甲與乙訂立借名登記契約, 將其所有之 A地登記在乙之名下;詎料乙未經甲之同意, 竟與丙訂立買賣契約,將 A 地出賣於丙, 並將A 地之所有權移轉登記在丙之名下。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乙無權處分,丙善意時,始得善意取得 A地之所有權(B)乙有權處分,縱使丙是惡意, 亦得取得 A地之所有權(C)甲是 A地之真正權利人,乙與丙訂立之買賣契約無效(D)基於惡意不受保護原則,如丙係惡意,買賣契約無效
10甲將A屋出租於乙,乙與其配偶丙居住於A屋。若A屋失火,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如因乙之重大過失導致失火, 乙對甲應負擔失火之賠償責任
若甲依侵權行為之規定請求乙負擔失火之損害賠償責任時,於乙有重大過失者, 始得成立
關於承租人因重大過失導致失火而須負擔損害賠償責任之規定,當事人不得透過合意加重承租人之責任
因丙之重大過失導致失火時,承租人乙應依民法第 433條規定,對出租人甲負損害賠償責任
11甲以每月新臺幣 8,000元將一層公寓租給乙, 雙方未簽書面契約也無收受押租金。乙因想減輕房租負擔,將其中一間房間轉租於同事丙。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甲乙間約定租期為 5年卻未以字據訂立之,違反民法規定。故租期應視為縮短為 1年,只是屆期可以更新之
甲得知乙將一間房間轉租於丙,雖不同意, 但無法僅以此為理由向乙主張終止租賃契約
甲乙間約定每個月第一天繳交房租。乙上個月沒有繳交房租,本月初一又未繳租金。因為已達連續兩個月未繳租金, 故甲得在隔天向乙催告請求 5日內給付租金,否則即得終止租賃契約
租賃物之地板,因年久失修而影響通行,乙得逕行終止租賃契約
12甲向乙租屋,雙方口頭約定租金為每月新臺幣(下同)2萬元,押租金 4萬元,為期 6個月。未料甲搬入居住 3個月後,乙將房屋出賣,並移轉所有權於丙,且登記在案。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不動產租賃契約為要式契約, 甲乙契約無效
甲丙間無租賃契約關係,丙得向甲主張無權占有,請求搬遷, 返還占有物(C)甲乙之租賃契約雖未以書面訂定,但甲仍得向丙主張租賃契約繼續存在(D)縱使乙未將押租金轉交於丙, 甲返還房屋後,仍得向丙請求返還押租金
13甲為電腦經銷商,出售一台電腦於乙, 關於物之瑕疵擔保責任,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物之瑕疵, 原則上應於危險移轉時存在,若於危險移轉後始發生,出賣人不負責任
若甲故意不告知瑕疵,乙雖因重大過失而不知有物之瑕疵時,甲仍應負擔物之瑕疵擔保責任
甲非故意不告知瑕疵時,乙受領電腦後,即時檢查後發現物之瑕疵,卻未通知甲,甲仍應對乙負擔物之瑕疵擔保責任
價值或效用之減少非關重要者,不得視為瑕疵
14住在臺北之甲將其使用半年之筆電出賣於乙,約定價金新臺幣 15,000元。雙方約定 3日後由甲將該筆電運送至乙在桃園之工作室。3日後,甲指示員工丙將該筆電送至乙處,路途中因丙超速駕駛,發生車禍導致該筆電滅失。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乙仍得請求甲交付該筆電
甲得向丙請求侵害所有權之損害賠償
乙得對甲依民法第 226條規定請求因給付不能之損害賠償
丙為甲之債務履行輔助人
15甲乙為好友, 甲因公調職出國工作 2年, 乙剛好正在找屋承租,於是甲將其所有之A 屋, 借給好友乙住,約定甲在國外期間無償借乙住,乙幫忙保管整理 A屋。後來甲於國外需錢孔急,將 A 屋賣給丙,丙取得A 屋所有權後,以存證信函要求乙於 10日內,馬上搬出, 10日後丙馬上訴請乙返還 A 屋。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甲乙間之使用借貸契約為期 2年, 對於A屋受讓人丙仍繼續存在,丙不得要求乙搬出
乙之占有並非無權占有,丙不得請求乙返還A屋占有
丙得對乙主張A屋之所有物返還請求權
甲乙間之使用借貸雖訂有期限,但期限屆滿前, 甲得隨時請求返還借用物
16若當事人約定買賣價金逾期未清償,應按「每千元每日壹元計算」支付違約金。關於該違約金債權請求權之消滅時效,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15年 (B) 5年 (C) 2年 (D) 6個月
17甲於乙大賣場看中 A型液晶電視展示品,向乙購買一部同型商品,乙則允諾於次日免費運送 A型商品至甲之住所地。當晚,乙之倉庫管理員丙依賣場之聯絡,備妥 A 型商品一部, 並完整包裝置放於倉庫內,等待次日一早即可將其交付運送人員運送於甲。詎料,當晚因倉管人員丁之過失致倉庫及其內之商品(含 A 型商品)燒燬殆盡。就受此影響之甲、乙間之法律關係,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甲應催告乙再次交付A型商品,並於催告未果後,始得解除契約
甲不得再向乙請求交付A型商品,乙亦不得請求甲支付價金
甲不得再向乙請求交付A 型商品,僅得向乙請求賠償因此所受損害
甲得逕行解除與乙就A型商品之買賣契約,並不得請求賠償因此所受損害
18民法第 191條之 1規定,對於商品製造人責任之成立要件有三項推定。不包括下列何項推定?
推定商品有欠缺 (B)推定商品製造人之過失
(C)推定商品使用人有損害 (D)推定商品之欠缺與損害間有因果關係
19下列關於承攬契約與委任契約之敘述,何者正確?
承攬人、受任人原則上均應自己完成工作或處理委任事務,不得使第三人代為處理
承攬契約,於工作未完成前,僅定作人得隨時終止契約;委任契約,當事人之任何一方得隨時終止契約
承攬契約及委任契約均因定作人或委任人破產而消滅
承攬契約必為有償之契約,委任契約必為無償之契約
20甲乙丙丁戊共同對A 負有新臺幣(下同)100萬元之連帶債務, 未約定分擔部分,已屆清償期。在 5人當中, A對於丙表示免除其債務, 甲則是對 A有 40萬元已屆期之債權, 而戊則是負債累累逃亡海外不知去向, A選擇向乙請求清償所有連帶債務。乙則是得知丙已被免除債務,並對 A 以甲之債權主張抵銷後,清償全部剩下債務。乙在清償全部債務後,對於其他四人行使求償權。其中,對於戊不知去向無法求償之部分,則是以擴張求償權之方式,請求共同承擔。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乙對A應負有共同清償 40萬元之義務
A已免除丙之債務,故 乙不得對丙求償 5萬元
乙得向甲請求 5萬元
乙得向丁行使求償權, 僅得請求 20萬元
21甲因為平日相當繁忙, 故與乙之間訂立概括委任契約協助處理事務,以減輕負擔。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甲乙間既然訂立委任契約,所以必然同時發生事務處理權之授與,否則乙無法處理事務
委任契約可為有償契約,亦可為無償契約。故乙若受有報酬,處理委任事務時,除應依委任人之指示,並應負與處理自己事務為同一之注意義務
雖然是概括委任,若乙要幫甲所有而空著未使用之房屋出租於丙,打算訂定為期 3年之租賃契約, 應得到甲之特別授權
甲乙於委任契約中,未特別約定應由乙親自處理事務時,乙得隨時委任丁代為處理事務
22下列關於民法上合夥之敘述,何者錯誤?
合夥是雙務契約、有償契約
合夥具法人資格,有權利能力
對合夥負有債務者,不得因其對任何合夥人有債權而主張抵銷
合夥財產若不足清償合夥之債務時, 各合夥人對於不足之額, 應負連帶責任
23甲缺錢,向乙表示想借款新臺幣(下同)500萬元,乙回答沒問題, 10日後可匯款至甲銀行帳戶。雙方約定借款利息之利率為週年 22%, 分 10年攤還,並於第 5年開始才可返還原本。而且,乙為了收取更多利息,以預扣利息為由,實際上僅交付甲 400萬元。依民法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甲乙合意借貸金錢時, 消費借貸契約已成立
該利息約定過高,超過部分雖非無效,但乙無請求權
甲欲提前攤還原本以降低負擔,於借款經過 1年後,即得隨時為之
預扣之 100萬元既未實際交付甲,並非貸與本金之一部分
24甲對乙有新臺幣(下同)500萬元之債權並已屆清償期,乙卻遲遲未為清償。因為乙近兩年來生意與股票投資失敗,負債累累。甲經過詳查後,發現乙之財產僅剩對丙有 400萬元之債權。雖然對丙之債權已過清償期甚久,但乙覺得反正要回錢,只會被眾債權人瓜分,所以怠於討回。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甲若要行使代位權,應以自己名義行使乙之權利,且自己並無優先其他債權人受償之權利
甲原則上必須在乙已負給付遲延責任,始得對丙行使代位權。但如有中斷時效等保存乙債權所必要之行為者,不在此限
乙對於丙之債權,必須比甲對乙之債權更早發生,否則甲無權行使代位權
此項代位權之行使,未必以訴為之
(C)25甲將其對乙之貨款債權讓與於丙, 並通知乙。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乙受通知時,乙原得對甲主張之同時履行抗辯權,仍得對丙主張(B)乙受通知時,乙原得對甲主張之消滅時效抗辯權,仍得對丙主張(C)乙受通知後,乙始具備得對甲主張抵銷之要件者,亦得對丙主張
(D)乙受通知後,乙基於法定事由解除與甲之原契約時,乙得對丙拒絕給付系爭貨款(D)26下列關於擔保物權之敘述, 何者錯誤?
(A)以著作財產權為質權之標的, 除另有約定外,著作財產權人仍得行使其著作財產權
(B)質權以記名股票為標的,依背書方法及交付證券於質權人者,即生設定質權之效力,無須於背書處記載表示設質或其他同義文字
(C)若銀行預先授予客戶未來兩年內商業信用貸款額度,並由客戶提供不動產設定最高限額抵押權, 縱客戶從未向銀行借款,該最高限額抵押權仍屬有效
(D)最高限額抵押權在原債權確定前,若第三人為債務人清償債務者,最高限額抵押權亦隨同移轉於第三人
27 甲為A 地所有人, A 地係空地,為擔保借款而設定普通抵押權於乙,嗣於抵押權人乙聲請法院拍賣A地時,因A 地上有B 屋存在而致拍賣價格低落。下列有關抵押權存續中發生之情事,何者乙不得聲請就該 B 屋併付拍賣?
甲在 A地上建築 【B屋,高隨即點將 法A地律與 B專屋出班賣並】移轉所有權登記於丙
甲將A地設定普通地上權於丙,丙則在A地上建築B屋,且乙依民法第 866條規定已
由法院除去該地上權者
無權占有人丙在A地建築 B屋
甲將 A地轉賣並移轉所有權登記於丙,丙在A地上建築 B屋
28甲為A 屋之所有人。甲與乙訂立承攬契約,約定:乙承攬A 屋全部管線更新與重新裝潢,並提供承攬工作所需之全部材料; 甲應給付乙報酬新臺幣(下同)1,000萬元。乙已完成承攬工作。下列敘述, 何者錯誤?
甲取得乙為完成承攬之工作, 而施作於A屋之全部材料之所有權
乙施作材料於A屋之行為,乃加工
乙得請求甲給付 1,000萬元報酬
乙所供給材料之價額, 推定為承攬報酬之一部
29甲乃A地所有人。A地市價新臺幣(下同)2億元。甲將A地設定普通抵押權於乙,用以擔保對乙所負 1 億元借款債務, 借款期間一年。甲與乙並約定: 甲若屆期後一年內, 未全部清償 1億元借款債務,則由乙取得 A地所有權。這項約定並經登記在案。甲其後出賣 A地,並移轉 A 地所有權登記於丙。甲於屆期後之一年間僅返還借款 5千萬元於乙。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乙得請求丙移轉抵押之A地所有權於自己 (B)乙得請求甲移轉抵押之A地所有權於自己
(C)乙得請求塗銷丙為A地所有人之登記 (D)乙得主張甲與丙間之A地買賣無效
30甲、乙、丙三人共有 A地,應有部分各為三分之一,甲、乙未經丙同意而將A地贈與丁,丁明知A地係三人共有且僅甲、乙表示贈與意思,卻仍表欣然接受,並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丙嗣後得知後表示不同意此贈與。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甲、乙與丁間關於A地贈與契約有效成立
甲、乙移轉A地所有權於丁之物權行為有效, 丙不得依民法第 767條規定請求丁返還A
地
甲、乙移轉 A 地所有權於丁之物權行為,因丙不同意而不生效力,丙得請求丁塗銷 A 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並將之返還於全體共有人
丙於甲、乙贈與A地於丁時, 丙不得就甲、乙應有部分讓與主張優先承買權
31甲女於民國 112年死亡,其夫乙、女兒丙、養子丁繼承A 地,乙與丙不顧丁反對,將A 地出賣並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於戊。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乙之公同共有比例為二分之一,丙與丁之公同共有比例各為四分之一
A地為公同共有,故有償處分A地應得乙、丙、丁全體同意
乙、丙與戊間移轉A地所有權之行為有效
丁不得主張優先承購
32下列何者不屬非因法律行為,於登記前已取得不動產物權之情形?
典權人因出典人回贖之除斥期間屆滿,而取得典物所有權(B)自己出資興建未辦保存登記之建築物
債權受讓人於受讓債權時,隨同取得擔保該債權之普通抵押權
買受人取得法院命出賣人辦理房屋所有權移轉登記之確定判決
33乙於盜取甲之 A 車後,拆換車牌,將之置於販售二手車之丙商行寄賣。丙旋以自己之名義,出賣於善意且非因重大過失而不知其事之丁,丁並受讓 A車之所有權。經過一年,甲發現 A車現為丁占有, 遂訴請丁回復交還 A車。對此, 丁主張其已善意取得A車所有權, 又提出甲非償還其已支出之價金,不得回復其物之抗辯。下列敘述, 何者錯誤?
如甲償還丁所支出之價金,則甲自訴請丁回復A車時起, 其所有權之回復向將來發生效力
乙將甲之 A車置於丙商行寄賣,丙為 A車之直接占有人
雖丁得善意取得A車所有權, 但甲所行使之回復請求權,乃善意取得之例外規定
丁提出甲非償還其支出之價金,不得回復其物之抗辯, 係屬有理
34甲將其所有某公司發行之記名股票交付於乙,甲並於股票過戶申請書上之出讓人欄用印,交由乙對外洽談讓售事宜。惟乙嗣後持該股票作為其向丙借款之擔保,乙、丙為設定讓與擔保之約定。丙基於上開約定信賴乙有讓與該股票以供擔保之權利, 而善意且無重大過失受讓該股票之占有。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甲將其股票交由乙對外洽談讓與事宜, 乙係間接占有該股票
丙得善意取得該股票
乙、丙間關於讓與擔保之約定,因違反物權法定原則而無效
甲訴請丙返還該股票, 係屬有理
35甲乃A 帆船所有人。甲平日將A 帆船停放在港口。乙未經甲同意, 將A 帆船駛離港口,並在近海遊玩。乙出發駛離港口前,為保養A帆船花費新臺幣(下同)1萬元。乙駕駛A 帆船駛離港口之際,駕駛粗心大意, A帆船因此擦撞若干消波塊, 船身受有若干擦痕, 維修費用達
10萬元。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甲請求乙償還使用A帆船之利益,有理由
乙依民法關於無因管理之規定,請求甲償還保養A帆船之費用 1萬元,有理由
以乙因A帆船受損而受有利益為限, 甲請求乙賠償 10萬元,方有理由
甲得請求乙返還 A帆船
(A)36甲男乙女於民國(下同)111年 1月 10日為書面之結婚約定, 且有兩名證人簽名, 並於次日至戶政事務所辦妥結婚登記。然而, 該結婚書約之兩名證人之一, 僅聽聞甲單方轉述其與乙之結婚合意,並未親自見聞乙結婚之真意。111年 3月 1日乙發現自己懷孕,但甲早已離家
出走、對乙不聞不問。乙於 111年 12月 20日生下丙,甲完全不知情,且甲於 111年 12月
31日不幸車禍死亡。下列關於甲、乙、丙間法律關係之敘述,何者錯誤?
(A)丙依法為甲之婚生子女,無須認領 (B)丙依法視為乙之婚生子女,無須認領
(C)甲乙之婚姻自始無效 (D)甲死亡後,乙並非甲之法定繼承人
37下列關於離婚後,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之敘述, 何者正確?(A)民法並未明文承認離婚後,父母得對於未成年子女共同行使權利、負擔義務(B)離婚後未行使子女親權之一方,原則上不負子女扶養義務
父母均不適合行使權利時,法院應選定第三人為子女之監護人,並命其父母負擔扶養費用
依協議或裁判決定由一方行使親權後,他方若能證明由自己行使將對子女更為有利,得請求法院改定親權人
38關於非婚生子女之稱姓,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非婚生子女從母姓,但經生父認領者應改從父姓
非婚生子女經生父認領後,始為出生登記,登記為父姓。於其未成年前,父母仍有機會以書面約定變更為母姓
非婚生子女原本從母姓,於成年後始被生父認領。該成年子女得自行決定變更為父姓
非婚生子女於未成年時,經生父認領,父母已書面約定變更為父姓,該子女成年後,仍得自行決定再次變更為母姓
39下列何者為無效婚姻?
甲乙離婚後,乙與甲之叔父丙結婚 (B)甲之婚生子乙與甲之養女丙結婚
甲乙為夫妻,甲丙為兄弟。甲死亡後,乙與丙結婚
甲乙為兄弟,乙丙為夫妻,甲戊為養父子。甲於乙死亡後,終止與戊之收養關係。丙與戊結婚
40甲男與乙女結婚後,經過五年, 乙女生下丙女。惟丙在血緣上並非甲之女,而是乙女與其婚外情對象丁男所生。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丁不待婚生否認之結果,即得認領丙為女兒,使其認祖歸宗, 並得與乙商議丙之親權行使(B)甲得知乙出軌, 遂憤而離家出走,行蹤不明十餘年,導致無人可否認丙為甲之女
丙於未成年時知悉其生父為丁,成年後二年內, 得對甲提起否認推定生父之訴
乙於丙出生時即明知丙為丁之骨肉,但擔心與甲婚姻破裂,不敢張揚。甲在丙三歲時死亡,乙得提起訴訟, 否認甲、丙之親子關係
41甲男乙女於民國(下同)110年結婚,未約定夫妻財產制。乙於結婚前有一子丙。甲有婚前財產新臺幣(下同)200萬元,乙有婚前財產 500萬元。112年初, 乙女因病死亡。乙死亡時,甲有財產 1,200萬元, 乙有財產 1,000萬元。下列敘述, 何者正確?
丙得對甲請求 100萬元之剩餘財產分配 (B)丙得對甲請求 200萬元之剩餘財產分配
(C)丙得對甲請求 250萬元之剩餘財產分配 (D)丙無權利對甲主張剩餘財產分配
42甲男與乙女為男女朋友,乙自甲懷胎生下丙子, 乙單身未婚。但甲已有配偶丁,故甲、乙始終未結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甲知悉丙為自己骨肉, 每月給付乙新臺幣 6,000元作為丙之扶養費用, 但礙於丁之反對,並未至戶政機關將丙認領登記為子女。甲死亡時,丙、丁均為甲之法定繼承人
甲從未給付丙之扶養費用,亦未曾為丙辦理認領登記。丙在乙單獨扶養下長大成人。甲眼見丙頗有資產,欲認領丙,此際應得丙之同意
甲如未有撫育事實, 且尚未辦理認領登記即死亡者, 乙得向甲之繼承人丁提起認領子女之訴,請求判決丙為甲之子女
甲不願認領丙,但在乙之脅迫下不得不辦理認領登記。甲事後不得主張被脅迫而撤銷認領之意思表示
43甲男、乙女婚後育有丙女。丙女 8歲時,自祖母獲贈A房地。丙 16歲起就讀私立雙語高中,學費昂貴, 甲遂代理丙, 向銀行辦理就學貸款,並將 A房地設定普通抵押權於銀行。甲之行為效力如何?
因父母為未成年人之法定代理人,故甲得單獨代理丙借款及設定抵押權, 甲之行為有效
因丙滿 16歲,甲僅得同意丙之法律行為,不得直接代理丙為法律行為,故甲之行為不生效力
因父母須共同行使親權,乙並未與甲共同為之, 甲為無權代理,其行為效力未定
因父母處分未成年子女之特有財產, 須為子女之利益, 甲之行為違反丙之利益, 故為無效(A)44甲男與乙女結婚, 甲尚有與前婚配偶所生之丙子共同生活。乙於懷胎丁子 8個月時, 甲男意
外去世, 丙此時已成年。甲死亡時,留下財產及債務。下列敘述, 何者正確?
乙為丁之法定代理人,乙於丁出生後為遺產分割協議時,法院得依職權為丁選任特別代理人
丁因民法第 7條規定,關於個人利益視為既已出生,故不適用概括繼承之規定,僅繼承財產,無須繼承債務
乙於丁出生後未開具財產清冊,而違法清償致生損害賠償責任,丙、丁為共同繼承人,亦應併同承擔該清償責任
丙就甲之遺產清償其債務完畢後,請求分割遺產,但並未保留丁之應繼分,丁出生後,其分割雖有效,但丙應對丁負損害賠償責任
45甲之父母早逝,有成年之子乙。乙有 5歲之子丁。戊喪妻有子庚。戊收養甲。經法院認可時,乙不同意與戊發生祖孫關係。甲因車禍先於戊死亡。戊死亡時,何者為戊之遺產繼承人?
(A)乙 (B)庚 (C)乙、庚 (D)丁、庚
46單親母親甲有子女乙、丙、丁三人,其中乙育有一女戊, 甲之老父己尚健在。甲死亡時,留下遺產新臺幣 120萬元,並未留有遺囑。下列關於遺產繼承之敘述,何者錯誤?
若無喪失繼承權事由發生,則甲之遺產,乙、丙、丁各有三分之一之應繼分(B)若甲生前受乙之重大虐待侮辱者,乙當然喪失對甲之繼承權
若甲生前乙故意殺丙未遂但被判刑確定者, 乙當然喪失對甲之繼承權
若甲生前原本擬撰寫遺囑,但乙以強暴脅迫手段不許甲為之, 乙當然喪失對甲之繼承權(B)47附解除條件之遺囑, 於遺囑人死亡前,該條件已成就者,該遺囑之效力為何?
(A)遺囑效力未定 (B)遺囑失效 (C)遺囑撤回 (D)遺囑意思表示之撤銷
48甲乙為夫妻,並育有丙丁兩子, 甲死亡時, 留有遺產新臺幣(下同)1,200萬元。依據甲之遺囑內容, 遺產中 900萬元已遺贈給好友戊,乙丙丁則各得 100萬元。乙丙丁以甲之繼承人身分,各得向戊請求多少錢?
乙 100萬元,丙 100萬元,丁 100萬元 (B)乙 150 萬元, 丙 150萬元,丁 150萬元
(C)乙 200 萬元, 丙 200萬元,丁 200萬元 (D)乙 250 萬元, 丙 250萬元,丁 250萬元
49下列關於共同繼承之敘述, 何者正確?
全體繼承人於遺產分割前為分別共有
共同繼承人僅以人數之過半數,即得處分其遺產
全體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 不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 負連帶責任
全體繼承人之遺產分割,自分割時, 始發生效力,而不溯及於繼承開始時(C)50依民法規定, 下列何者得為繼承之標的?
(A)扶養費請求權 (B)作曲義務 (C)占有 (D)回復名譽請求權
51關於民事訴訟上事實、證據之蒐集原則, 下列敘述, 何者正確?
當事人未主張之事實, 法院一概不得加以斟酌
經當事人自認之事實, 如法院認為違背真實,得不受其拘束
法院調查當事人所未聲明之證據,均屬違背法令
當事人所主張不利於己之事實,縱未經他造援用,法院亦得採為裁判基礎 (D)52關於民事訴訟之公開審理主義,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小額程序之言詞辯論, 原則上不公開審判
經兩造合意不公開審判者,法院即使認為不適當,仍不得行公開審判
當事人以涉及業務上秘密為由,聲請法院不公開審判者,法院即使認為聲請不適當,仍不得公開審判
若法院認為有妨害善良風俗情形,得職權決定不公開審判(A)53關於訴訟之期間,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原告起訴時未繳納裁判費,經審判長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 7日內補繳裁判費,原告之住所如不在法院轄區內,得扣除在途期間
法院以原告未遵期補繳裁判費,裁定駁回原告之訴,原告對該裁定提起抗告,如遲誤法定期間, 其抗告不合法
法定期間與裁定期間, 如有重大理由,得伸長或縮短之
不可歸責於當事人或代理人之事由, 致遲誤不變期間者,應透過回復原狀制度加以救濟
(D)54甲(住高雄市)與乙(住新竹市)訂立買賣契約,購買乙所有坐落在臺北市中正區的 A 屋,並約定於臺南市交付買賣價金。嗣甲並未依約交付價金,但已遷入 A 屋居住使用,乙依買賣契約向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起訴,請求甲給付買賣價金。關於管轄權,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就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之訴,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有管轄權
若乙向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起訴請求甲給付買賣價金,甲抗辯該法院無管轄權,並無理由
於訴訟審理中,乙主張解除買賣契約,變更為依所有物返還請求權,請求甲返還 A 屋,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應以裁定將該事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於訴訟審理中,甲依買賣契約反訴請求乙移轉A屋所有權,僅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有管轄權
55關於濫訴禁止之規定,下列敘述, 何者正確?
起訴基於惡意、不當目的或有重大過失,且事實上或法律上之主張欠缺合理依據,法院認定屬於濫訴者,僅得以判決駁回之
當事人起訴屬於濫訴時,法院亦得斟酌情形處訴訟代理人罰鍰
濫訴禁止是基於維護司法公益之目的,被告支付之律師酬金, 不得列為訴訟費用之一部
濫訴之處罰,僅限於第一審, 不適用上訴審程序
56 16歲且未婚之甲懷胎 6月,服用未經我國認許成立之某外商A 公司所生產之藥品後身體不適,經就醫後發現腹中胎兒乙的生長有遲滯現象, 甲認為係因服用 A 公司生產藥品所導致,以自己及乙為原告,起訴主張自己及乙之身體健康均受損害為由,向 A 公司請求損害賠償。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乙不具有當事人能力, 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乙部分之訴
A公司未經我國認許成立,雖在臺灣設有代表人及營業所,就此訴訟仍不具當事人能力
甲就此損害賠償訴訟有訴訟能力
甲於訴訟審理中產下乙,但為死產, 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乙部分之訴(C)57關於訴訟程序停止, 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兩造合意停止訴訟程序後,經原告聲明續行訴訟程序,得再一次合意停止訴訟程序,於停止期間復聲明續行訴訟程序後,即不得再合意停止,若再次陳明合意停止訴訟程序,不生合意停止訴訟程序之效力
原告不服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兩造於第二審法院無正當理由遲誤言詞辯論期日,除別有規
定外, 視為合意停止【訴訟高程序點, 如法兩造於律4專個月內班均不】續行訴訟者,即視為撤回上訴
原告無正當理由於第一審言詞辯論期日未到場,被告到場陳明拒絕辯論,視為合意停止訴訟
程序。第一審法院認為必要乃依職權續行訴訟,如原告無正當理由仍遲誤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被告雖到場仍拒絕辯論者,即再次視為合意停止訴訟程序,如於 4個月內不續行訴訟者,即視為撤回其訴
第一審法院之審判長命當事人預納支出必要訴訟行為之費用,因當事人不預納費用致訴訟無從進行,經定期通知他造墊支亦不為墊支者,視為合意停止訴訟程序,當事人逾 4個月未預納或墊支者, 視為撤回其訴
58訴訟繫屬中為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已由被告移轉至第三人時,關於法院之處置,下列敘述, 何者錯誤?
於第三人承受訴訟前, 訴訟程序當然停止
第三人經兩造同意,得聲請代被告承當訴訟
如原告不同意第三人承當訴訟,被告或第三人均得聲請法院以裁定許可之
在第三人未參加或承當訴訟,及當事人未對其為訴訟告知時,法院知悉該項移轉,應即以書面將訴訟繫屬之事實通知第三人
59關於爭點整理程序, 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在準備程序要否由受命法官調查證據,可由合議庭裁量定之
在行合議審判之訴訟事件,不可在言詞辯論程序期日進行爭點整理
兩造當事人在起訴以前或訴訟外亦得成立簡化爭點之協議
受訴法院須先使兩造交換準備書狀, 始得開始整理爭點(D)60關於訴訟代理人,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當事人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當事人於程序進行中死亡,訴訟程序當然停止。該訴訟代理人在有繼承人承受訴訟前,不得為關於本案之訴訟行為
訴訟委任書若已記載「全權委任」字樣,該訴訟代理人即有和解、提起上訴及選任代理人之權限
由訴訟代理人終止訴訟委任,以書狀向法院陳報時即生效力,訴訟代理人嗣後再為之訴訟行為, 均不生效力
當事人雖不在法院之轄區內住居, 但只要其受特別委任之訴訟代理人受送達之權限未受限制,且住居法院所在地者, 於計算法定期間時, 即不得扣除在途期間
61下列訴訟,何者得聲請法院裁定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
甲依買賣契約法律關係,訴請乙移轉A地所有權
甲依所有物返還請求權,訴請乙返還無權占有之A地
甲將 A 地所有權移轉予乙後,以該物權移轉行為無效為由,依所有物妨害排除請求權,訴請乙塗銷甲、乙間所有權移轉登記
甲以借名登記契約業經終止為由,訴請A地登記名義人乙將A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予甲
62甲向乙公司購買之汽車有諸多瑕疵,在乙開設於 A 地方法院管轄區域之保養廠維修多次未見改善, 甲擬向合意管轄之 B 地方法院起訴請求減少價金。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甲得於起訴前向本案訴訟管轄法院 B地方法院聲請保全證據,留置前述保養廠維修紀錄
法院駁回甲保全證據之聲請時,甲不得聲明不服
法院准許甲保全證據之聲請時,相對人乙得聲明不服
甲如於保全證據程序終結後逾 30日未對乙起訴,乙得向法院聲請裁定解除維修紀錄之留置(B)63甲訴請判決命被告乙將A 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予甲,陳稱:某日,甲向乙購買A 地,約定價金為新臺幣(下同)500萬元,已付其中 400萬元, 乙卻拒不辦理過戶, 為此起訴等語。對此,
乙請求判決駁回甲之訴,抗辯稱: 乙雖有出賣 A地之事, 但甲尚未付清積欠之價金 100萬元云云。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在本訴訟,受訴法院在認為兩造之主張均屬可採時,應在判決主文寫明:乙應於甲給付其 100
萬元之同時,將A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予甲等旨,而不得判決甲之請求為全部無理由
在受訴法院採用上述(A)選項所示判決主文為判決並經確定時,乙得據此判決為執行名義對甲強制執行
在本訴訟中, 乙就其【對甲高之 1點00萬法元價律金債專權, 班如不 知】其得提起反訴時,受訴法院應加以
在訴訟中,乙抗辯系爭買賣契約已經解除,就甲所積欠之價金,得併為訴之聲明:如法院認
為A地所有權移轉登記請求為有理由時,甲應給付乙 100萬元
64甲訴請乙返還A 車,主張該車為甲所有, 被乙無權占有, 依所有物返還請求權為請求。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本件訴訟之原告已經表明訴訟標的為甲對乙之所有物返還請求權
如乙否認甲就 A 車之所有權存在,則甲就其有 A 車所有權之該當要件事實,應先具體陳述,然後就乙所否認之具體事實, 甲應負證據提出責任
在乙承認甲就A 車之所有權存在時,受訴法院不得據以認定甲有A 車所有權, 而須再闡明甲就該權利發生之要件事實為具體陳述並提出證據
在乙抗辯其就 A 車對甲有租賃權,而甲否認乙有租賃權時,則乙就該租賃權發生之要件事實應為具體陳述,然後就甲所否認之事實負證據提出責任
65甲以其所有之A地遭乙無權占有為由,依民法第 767條第 1項規定,起訴請求乙返還A地
(下稱前訴訟), 經法院於民國 110年 12月 1日判決(下稱系爭判決)甲勝訴, 乙未上訴而確定。下列敘述, 何者正確?
甲於 111年 2月 15日,以乙於系爭判決言詞辯論終結前已無權占有A 地 3年為由,依民法第 179條規定,請求乙給付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已為系爭判決之既判力效力所及
乙於系爭判決確定後,起訴請求確認甲非 A地之所有權人,法院應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 條第 1項第 7款規定駁回該訴
乙以其於前訴訟事實審言詞辯論終結後與甲訂立租約,對甲起訴請求確認其就 A 地之租賃權存在,法院不受前訴訟系爭判決所認定乙乃無權占有 A 地之拘束,得另為認定乙有租賃權
甲於 111年 1月 2日將A 地所有權移轉登記於丙,丙不得持系爭判決對乙強制執行返還 A 地
66關於法院之調解,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法院之調解與訴訟上和解由於都是在法院進行, 所以均僅由法官居中促成(B)就調解事件有利害關係之第三人,經法官之許可,得參加調解程序
於第二審時,僅能為訴訟上和解,不能試行法院之調解
醫療糾紛因當事人間並無一定情誼,且爭議很大,通常難能成立和解,故非為起訴前應經法院調解之事件
67關於簡化判決書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簡易程序判決書之事實及理由,得合併記載其要領或引用當事人書狀、筆錄或其他文書,必要時得以之作為附件
簡易程序中,本於當事人對訴訟標的之捨棄或認諾者, 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
簡易庭法官得於宣示判決時,命將判決主文及事實、理由之要領,記載於言詞辯論筆錄,不另作判決書
小額程序之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 均無加記理由要領之必要
68關於小額訴訟事件,下列何者,不屬法院得逕依一切情況認定事實為判決而不調查證據之情形?
經兩造同意者
該事件依法應行調解程序,被告經於調解期日 5日前受合法通知未到場,法院依職權由原告一造辯論而為判決者
原告聲請調查之證據方法僅有詢問住在智利之證人 1名,因該證人臥病行動不便,需支出日費、旅費新臺幣(下同)23萬元
原告主張被告應支付房屋鄰損修繕費 7萬元,原告除聲請鑑定外,陳明無其他證據方法,經法院選任臺北市建築師公會鑑定,該公會覆知鑑定需費時 10個月始能完成,鑑定費用為
35萬元
69第一審法院為原告一部勝訴、一部敗訴之判決,原告就其敗訴部分提起第二審上訴。關於附帶上訴, 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上訴合法者,被上訴人縱曾捨棄上訴權, 仍可在言詞辯論終結前,提起附帶上訴
經第三審法院發回第二審法院,被上訴人在更審期間, 不得提起附帶上訴
上訴因不合法經駁回, 如附帶上訴已具備上訴之要件, 不失其效力
附帶上訴如已具備上訴之要件,不因原告合法撤回起訴而失其效力
70甲以乙為被告提起請求返還借款之訴訟,乙自認有收受甲交付之款項,但抗辯該款項並非基於消費借貸關係,甲無借款返還請求權,若前開抗辯無理由,則以對甲之同額債權予以抵銷。第一審判決認甲對乙有借款返還請求權,但乙所為抵銷抗辯可採,而駁回甲之訴。甲、乙均不服,各自提起第二審上訴。下列敘述, 何者正確?
甲於上訴狀內僅記載不服原判決,但未表明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者,原第一審法院無須命補正, 應逕認上訴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上訴
甲未依法繳納上訴裁判費,經原第一審法院定期命甲補正,甲未補正,卷宗送至第二審法院
後, 審判長仍應再定期命補正,於甲逾期未補正時, 法院始得裁定駁回甲之上訴
乙因債權經抵銷始獲勝訴判決,仍屬受不利判決,有上訴利益
乙未於上訴狀內表明上訴理由,第二審法院審判長得定相當期間命乙提出理由書,如乙逾期未提出, 審判長得命乙以書狀說明理由, 逾期未說明者,第二審法院應裁定駁回乙之上訴
71關於上訴第三審,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對第一審判決未提起上訴或附帶上訴之當事人, 於第二審判決駁回上訴時,不得上訴(B)不服簡易訴訟程序之第二審判決,不論金額為何,均不得向最高法院提起上訴
(C)當事人委任律師對第二審判決聲明上訴後 20日內,未提出上訴理由書者,原第二審法院無庸命其補正,以裁定駁回之
(D)上訴第三審,不得再為訴之變更或追加(C)72關於第二審程序,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採嚴格續審制,故上訴後除第一審判決違反法令外,當事人不得提出新攻擊或防禦方法(B)當事人僅能於言詞辯論期日撤回上訴
(C)第一審訴訟程序有重大瑕疵, 為維持審級利益之必要, 第二審法院得廢棄發回原法院
(D)上訴狀未表明上訴理由時,經第二審法院通知補正仍未補正, 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73當事人對第二審法院依通常訴訟程序所為終局判決不服,提起第三審上訴,下列何者作為上訴理由, 須經第三審法院之許可?
判決斟酌A書證之事實認定, 違背證據法則
判決理由先認上訴人占有 B地是基於租賃關係為有權占有,復謂被上訴人基於所有物返還請求權請求上訴人返還 B地有理由,前後矛盾
參與辯論之法官為甲、乙、丙,參與判決之法官為甲、乙、丁
上訴人係未成年人,在未經上訴人之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之情形下,第二審法院逕為本案判決
74關於再審之訴或聲請再審, 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當事人於再審書狀中表明依民事訴訟法第 496條第 1項第 1款,提起再審之訴,應認已合法表明再審理由
當事人於判決確定後第 10日,發現當日出刊之雜誌所載內容,恰可援為證據,不得據以為再審事由
當事人於民國 110年 1月 20日收受第三審法院判決,經請教律師後, 於 110年 3月 1日知悉該確定判決適用法規錯誤, 其旋於翌日依民事訴訟法第 496條第 1項第 1款規定,對該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 依最高法院裁判見解,並未逾不變期間
當事人就確定判決於民事訴訟法第 500條所定之再審不變期間末日, 依民事訴訟法第 496
條第 1項第 13款提起再審之訴,即已合法提起再審,為求訴訟經濟、紛爭一次解決,依最高法院裁判見解,可於訴訟進行中,併主張同條項第 1款之再審事由
75關於民事訴訟之抗告,下列敘述, 何者正確?
原裁定法院接獲當事人之抗告狀後, 認抗告為有理由, 可自行撤銷或變更原裁定
原裁定法院誤認抗告未逾期,將該抗告事件送交抗告法院,抗告法院應將該抗告事件退由原裁定法院處理, 不得逕為駁回抗告之裁定
當事人聲請保全證據, 經原法院裁定駁回, 當事人於收受該裁定 10日內未對之提起抗告,僅聲明異議,應由原裁定法院以不合法裁定駁回該異議而結案
合法之抗告得停止原裁定之效力
76下列何者,不得單獨聲請?
(A)假執行 (B)假處分 (C)定暫時狀態處分 (D)假扣押
77丁在某銀行之帳戶內有新臺幣(下同)200萬元存款,於其死亡後,繼承人甲列乙及丙為被告,起訴請求法院裁判分割遺產,並主張乙帳戶內有 300萬元存款亦屬丁所有,應併列入遺產分割範圍, 由繼承人甲、乙及丙繼承等語(下稱本案請求)。下列敘述, 何者錯誤?
關於如何分割遺產,雖法院裁判時不受甲主張之分割方法所拘束,乙或丙仍得提出遺產分割方案供法院斟酌
在兩造就「乙帳戶內 300萬元存款為遺產」之事實有爭執時, 甲應提出證據予以證明
乙、丙對甲之繼承權有爭執時,法院應曉諭原告或被告得併就繼承權存否請求裁判
受訴法院不得依職權將本案請求移付調解,當事人在調解程序亦不得合意聲請法院就本案請求為裁定
78甲夫、乙妻結婚後 1 年, 乙與丙男發生性關係, 嗣產下一子丁。未成年之丁知悉此事後, 欲否認其與甲之父子關係。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丁得向自己住所地之法院提起否認推定生父之訴
丁提起否認推定生父之訴,僅列甲為被告即足, 無庸以乙為共同被告
於丁所提否認推定生父之訴, 法院不應將訴訟事件及進行程度通知丙
於丁所提否認推定生父之訴,就甲及丁間血緣關係存否之爭執,法院認有必要時,得依職權命雙方接受醫學上之檢驗
79甲、乙係夫妻,曾以書面約定將坐落臺南市之 A 屋登記為甲之名義所有,如將來因該財產涉訟,同意由起訴時甲之住所地法院管轄。嗣甲、乙因感情破裂分居,甲住高雄市,乙住臺南市,但甲、乙二人平日均在彰化市上班、生活。甲列乙為被告,向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下稱臺南地院)民事庭起訴請求確認甲就 A 屋之所有權存在(前訴訟)。又,乙列甲為被告另向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下稱高雄少家法院)起訴,請求判決准兩造離婚,並將夫妻財產酌予分配(後訴訟)。關於有無審判權或管轄權之處理, 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因臺南地院就前訴訟有專屬管轄權,所以兩造一律不得合意聲請法院將前訴訟移送高雄少家法院為合併審判
在高雄少家法院審理後訴訟之程序上,兩造爭執 A 屋是否為兩造婚後所取得之財產,此時兩造得合意聲請臺南地院將前訴訟移送於高雄少家法院為合併審判
在當事人尚未提起前訴訟及後訴訟以前,就該二訴訟,兩造不得以書面合意由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家事法庭審判
臺南地院應依職權將前訴訟移送於受理後訴訟之高雄少家法院 (C)80關於婚姻事件程序, 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夫妻持續 1年以上在中華民國有共同之居所, 縱其二人均非中華民國國民,由夫或妻所提離婚事件, 中華民國法院仍有審判管轄權
婚姻事件之夫或妻受監護宣告者,除能證明其有意思能力外, 應由其監護人代為訴訟行為
離婚之訴,夫或妻於事實審言詞辯論終結前死亡者,因已無對立當事人,法院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
撤銷婚姻之訴,原告於判決確定前死亡者,有權提起同一訴訟之他人,得於知悉原告死亡時起 3個月內聲明承受訴訟,但原告死亡後已逾 1年者,即不得再承受訴訟